UPC(统一专利法院)的结构和功能

统一专利法院基本上由一个初审法院和一个上诉法院组成。初审法院由几个地方和区域分庭(分布在UPC成员国)和一个中央分庭组成。中央分庭设在巴黎和慕尼黑,上诉法院设在卢森堡。UPC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各分庭的管辖权。

德国的突出作用--拥有最大UPC诉讼受理量的成员国

目前,欧盟内设立了13个地方分庭,其中德国有4个地方分庭(汉堡、杜塞尔多夫、法兰克福、慕尼黑),到目前为止,德国是欧洲最重要的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区。

在各法庭中使用何种诉讼语言?

原则上,地方或区域分庭的诉讼语言一般是分庭所在的UPC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相关的UPC成员国可以允许使用其他语言。大多数国家(德国也极有可能)将允许英语作为其分庭诉讼的附加语言。经法院同意,诉讼程序的语言也可以是专利的语言。

在中央分庭,诉讼程序的语言始终是已授权专利的语言。

在上诉法院,诉讼程序的语言是初审的语言,除非当事人就专利的语言达成一致。经当事人同意,UPC成员国的另一种官方语言也可以被指定为诉讼语言。

值得注意:如果适用于案件的特定情况,相对复杂的UPC协议允许以灵活的方式针对上述原则进行例外处理(如“小型本地经营者”条款,UPC协议14.2(b))。

中央、地方和区域分庭之间的法院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原则上,应在被告所在地或专利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地或专利权受威胁的地方或区域分庭提起诉讼。

如果被告在缔约国没有住所,或者有关缔约国没有地方或区域分庭,则中央分庭有权处理权诉讼案件。

有关撤销专利以及未侵犯专利声明(DNI)的诉讼原则上要在中央分庭提起。

UPC诉讼的特殊性

重要提示:然而,与德国法律不同,对专利权无效的反诉必须在侵权诉讼待决的地方或区域分庭提起。地方或区域分庭可自行对这两项诉讼作出决定,将专利权无效的反诉提交中央分庭(分叉),或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整个案件提交中央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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